一品标局讯 闹得沸沸扬扬的爱国者公司“aigo”商标和亚都国际有限公司“ago”案终于在最近有了确切的了断。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解答。在这起商标争议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两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这一纸文书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大掌柜就来带大家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来为大家揭开它的神秘面纱吧!

争议的商标为第4557128号“agio”商标,由亚都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亚都公司)于2005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桌子、家具等第20类商品上。2009年1月,争议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同年3月,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国者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3461265号“aigo”商标,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据了解,引证商标于2003年2月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4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家具等第20类商品上。后经商标续展,引证商标目前仍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现为爱国者公司。后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11年6月作出异议裁定,对争议的商标予以核准商标注册。爱国者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1年7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亚都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亚都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后,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亚都公司与爱国者公司经过协商,双方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爱国者公司出具同意书,表示同意争议商标予以注册。
在这里,大掌柜跟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商标共存。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商标共存协议及同意书表明了爱国者公司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表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整体上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情况下,应予以尊重。综合上述因素,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商标注册。可见,商标共存协议的作用竟如此之大。爱国者公司“aigo”商标和亚都国际有限公司“ago”商标争议案最终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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