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 商标注册1专区

  • 申请商标专区

  • 商标套餐专区

  • 白酒商标转让专区

  • 商标转让专区

  • 版权登记专区

  • 城市商标注册专区

  • 中国商标转让专区

more

大连:著名超市“新隆嘉”上演“真假之争”

*截止 ,共有人阅读了本文。

推荐阅读:大连:著名超市“新隆嘉


  从2012年开始,门脸气派、价格实惠、果蔬肉食新鲜的“新隆嘉”超市陆续出现在大连各处社区,这个来自沈阳的超市品牌很快博得了大连市民的喜爱。在此一品标局注册的小编也提醒各位, 希望广大创业者在面对商标抢注时不必着急与慌张。但也可以看出,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尽早申请注册您的商标,以及,找个靠谱的代理人。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一品标局,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但是2016年,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隆嘉)却向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根据沈阳新隆嘉的说法,一家名为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新隆嘉)的企业侵犯了他们的。

大连:著名超市“新隆嘉”上演“真假之争”

  沈阳新隆嘉状告大连新隆嘉

  事情要从2016年年初说起。这一年,大连新隆嘉在58同城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了这样的信息:“新隆嘉旗下生鲜超市隆重招商”。同年10月11日,大连新隆嘉又在大连一家媒体上大篇幅以“新隆嘉”名义发布招商广告;2016年3月大连新隆嘉与大连电商大厦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号大连电商大厦B1层,开设超市。同一年,大连新隆嘉还在新开路开设了新隆嘉农超市场……

  这一系列动作,引起了沈阳新隆嘉的警觉。该公司诉称:在大连新隆嘉2016年频频布局线下商超,并大力进行相关宣传之前,沈阳新隆嘉已经在辽宁省内布局104家超市,均统一名称、装修风格,并使用“新隆嘉超市”的名称。此时,沈阳新隆嘉已经成为辽宁生鲜超市的龙头企业,“新隆嘉超市”的名声深入人心。

  该公司认为,大连新隆嘉此时开设“新隆嘉超市”,并以“新隆嘉”名义对外发布招商广告、商铺出租广告,并赚取租赁费,还对拟招商人员作出“大连新隆嘉公司属于我方子公司”的陈述,已经对“根红苗正”的沈阳新隆嘉构成侵权。

  为此,沈阳新隆嘉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以新隆嘉名义作为企业名称,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此外,大连新隆嘉还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为沈阳新隆嘉消除影响,并做出相关赔偿。

  对此,大连新隆嘉则作出回应:沈阳新隆嘉没有“新隆嘉”商标的专用权!此外,大连新隆嘉和沈阳新隆嘉做的生意也不是一回事。沈阳新隆嘉是做实体超市的,大连新隆嘉经营的是管理服务。沈阳新隆嘉注册于沈阳,大连新隆嘉注册于大连。

  沈阳新隆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沈阳新隆嘉2014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水产品、冷鲜肉、土畜产品、粮食、日用百货、工艺品销售等。而大连新隆嘉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大连新隆嘉确实租赁场地开设超市及农贸大市场,并在媒体上刊登过相关广告招商。而大连新隆嘉开设的超市内,购物小票都有“新隆嘉超市”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侵犯沈阳新隆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沈阳新隆嘉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大连新隆嘉不构成商标侵权;沈阳新隆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系知名企业字号,大连新隆嘉使用“新隆嘉”字号并发布相关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阳新隆嘉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大连新隆嘉败诉

  大连市中院二审查明:自2012年9月28日在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开设第一家“新隆嘉水果超市”后,沈阳新隆嘉已在大连甘井子区、开发区、金州区、高新区、沙河口区、中山区开设数十家“新隆嘉超市”,这些超市的经营者均为沈阳新隆嘉的法人代表李某。

  而《辽宁新闻》曾对新隆嘉超市经营品种全、菜价“亲民”、统一采购及配送等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中,有市民对新隆嘉超市菜价便宜予以认可及新隆嘉超市大连区域负责人对新隆嘉超市蔬菜运营模式的采访内容。

  大连市中院认为,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法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后,沈阳新隆嘉法人亦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尽管沈阳新隆嘉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但个体工商户均作出其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沈阳新隆嘉管理的自认。可见,沈阳新隆嘉与以“新隆嘉”字号命名的各超市系一脉相承。

  沈阳新隆嘉的部分上诉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大连市中院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改判。市中院终审判决: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大连新隆嘉赔付沈阳新隆嘉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2000元费用;驳回沈阳新隆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一篇:黑龙江一房地产公司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经济损
下一篇:东方网诉讼案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亿佰倍懂商标官方微信

欢迎关注亿佰倍懂

亿佰倍懂 微信号:K58158

热门TAGS


购买上海商标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驳回复审 国际商标驳回 知名商标转让 白酒商标网 19类商标转让 18类商标转让 17类商标转让 16类商标转让 15类商标转让 14类商标转让 13类商标转让 11类商标转让 12类商标转让 10类商标转让 9类商标转让 8类商标转让 7类商标转让 6类商标转让 5类商标转让 4类商标转让 3类商标转让 2类商标转让 1类商标转让 T恤商标转让 红酒商标转让 黄酒商标转让 水饺商标转让 糖果商标转让 闲置商标转让 商标购买网站 月饼商标转让 购买月饼商标 购买牛奶商标 牛奶商标转让 购买餐饮商标 餐饮商标转让 啤酒商标转让 购买啤酒商标 购买酒类品牌 酒类品牌转让 购买饮料商标 饮料商标转让 食品商标转让 购买食品商标 购买镀膜商标 镀膜商标转让 机油商标转让 购买机油商标 头枕商标转让 购买头枕商标 车衣商标转让 购买车衣商标 购买车贴商标 车贴商标转让 凉垫商标转让 睡袋商标转让 包子商标转让

联系方式

【商标网】
企业QQ:1728988888
手机: 18211558558
官方微信:K58158
广东(总部)北京(分部)深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