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企业不服判决,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今天的案例中,商评委居然和法院杠上了,原因只为了一枚,这是咋回事?
小“乐高”引出大麻烦
乐高玩具积木源于丹麦,在海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国内也深受儿童的喜爱,许多大型商超里都有乐高的玩具店。今天的案例也是围绕着“乐高”商标展开的。

起因是乐高公司对德光公司的一件“LEGO”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是对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德光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尽管乐高一副势在必得的气势,但是商评委却很不给面子:
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乐高公司“LEGO”商标在“玩具和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且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眼镜”等商品存在明显区别,两者不存在必然关联性,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总之,乐高公司提出的理由全部不成立,因此异议复审就这么被商评委驳回了,而被异议的商标也顺利通过了注册。
法院支持
乐高公司当然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次诉讼中,乐高公司又积极补充了大量的材料证据,包括各种媒体报道、影视作品、动画等。证明“LEGO”系列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而中级人法院也没有辜负乐高公司的期望,法院认为:
根据乐高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在销售方面,乐高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在数十个大中型城市经销“LEGO”、“樂高”品牌玩具,销售总额持续增长。
在广告宣传方面,乐高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电视、杂志媒体上大量投放广告,影视作品平均播放量上千万次,获得了较高关注度。
乐高公司还曾获得中国玩具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综合上述情况,在案证据已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乐高公司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LEGO”、“樂高”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方面完全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亦较为一致,已构成对乐高公司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及翻译。
不仅如此,法院还认定,虽然眼镜和玩具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差别,但均属于日常消费品,且考虑到商品主要消费对象均为儿童与青少年,被异议商标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会误认为商品与乐高公司存在联系,从而破坏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的固定联系,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利益。
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本来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原告乐高和被告的德光公司也都服从判决。
没想到,被告没意见,这一次轮到商评委不服了。
商评委上诉
商评委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元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上诉理由依然是原先驳回乐高异议的那两条。
看来,商评委对法院的判决是耿耿于怀啊。不过法院似乎还是被乐高提交的大量证据折服了。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LEGO”本身非固有词汇,属于臆造词,而乐高公司的“樂高”商标与“LEGO”相对应,亦属于臆造的中文词汇,两商标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LEGO”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与“樂高”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对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乐高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及翻译。
也就是说,“LEGO”是虚拟词汇,加上多年的经营本身就有很高的显著性了,这时候再有人注册,就有很明显的恶意了。
于是,商评委和法院的“斗法”也在判决中落下帷幕。
我们在平常的判决书和案例中,经常看到的是商评委坐在被告席上,被企业状告。也时不时会看到商评委败诉的案例。
毕竟不管是商标局还是商评委,都是人而不是神,只要是人就可能出错。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在商标注册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分歧”与“互怼”,其实就是保障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最好证明。
便捷链接:法院和商评委互怼!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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